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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07执3782号

上海润迅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与张方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23
公开日期
2018-07-18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上海润迅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张方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07执3782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润迅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

法定代表人:陈荣泽,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天,上海市金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周蒙蒙,上海市金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张方,女,1976年11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北省。申请执行人上海润迅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方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沪0107民初1259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张方未履行,申请执行人上海润迅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张方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张方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张方名下房产、银行账户、证券、车辆等财产进行查询,未能查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被执行人张方亦无在沪从业登记记录。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张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申请人提供不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不持异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戴明进

人民陪审员  徐天云

人民陪审员  陈玉凤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张哲彦附:相关法律条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