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03民初9330号
原告:绍兴柯桥丰都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柯桥区福全镇工业园区旁中国轻纺城化工品市场C楼4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21684534520D。
法定代表人:王爱娟。
被告:绍兴柯桥梦洁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柯桥区安昌镇西扆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21580395175P。
法定代表人:蓝伟。
原告绍兴柯桥丰都化工有限公司诉被告绍兴柯桥梦洁纺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2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黄茂树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王 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