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湘1202执40号

周玉军与长沙九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怀化分公司、长沙九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23
公开日期
2018-07-19
所属地区
怀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周玉军,长沙九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怀化分公司,长沙九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202执40号

申请执行人:周玉军。委托代理人黄池,湖南泰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长沙九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怀化分公司,住怀化市鹤城区迎丰中路639号3栋。负责人刘新民,系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长沙九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长沙市望城区乌山街道双丰村村委会二楼。法定代表人杨志坚,系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怀鹤民二初字第321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周玉军与长沙九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及其怀化分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该案申请的执行标的额为租赁款532228.29元及其他费用、利息。该案在执行过程本院以(2016)湘1202执异28号执行裁定书,依法追加了长沙九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另,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财产,现被执行人暂无房产、存款、车辆等财产可供法院执行;同时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有价值的财产线索以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即生效。

审判长 张 旭

审判员 马宏华

审判员 蒋从成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黄婕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