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豫0502行审第383号申请执行人安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住址安阳市文明大道与光明路交叉口东北角。法定代表人郝利民,职务局长。委托代理人李定安,安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高新区分局峨嵋所所长。被执行人安阳市高新区电业新村超市,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李春明,经营所在地安阳市安阳市华山大街北段。安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强制执行高新区电业新村超市行政处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安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作出的(安开)食药监食罚(2016)03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本案行政处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应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安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作出的(安开)食药监食罚(2016)03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 强
审判员 王 宁
审判员 王胜军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王倩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