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琼0271执恢869号申请执行人章奎星,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114),汉族,现住辽宁省沈阳市**区**街***号*单元*楼*号。委托代理人邓玉珍,系章奎星母亲。被执行人符小燕,女,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361),黎族,现住三亚市**区**村委会***组。申请执行人章奎星与被执行人符小燕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城民一初字第12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生效调解书确定被执行人符小燕应向申请执行人章奎星给付人民币28万元(分四期付清)。调解书生效后,被执行人仅支付了8万元,未自动履行余下的付款义务。经权利人章奎星申请,本院以(2016)琼0271执恢312号案立案执行。在该案的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双方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1、确认被执行人符小燕尚欠申请执行人章奎星20万元;2、对于尚欠的20万元,符小燕表示同意在一个月内即2016年5月15日前向章奎星支付3万元,余款17万元由符小燕每个月支付2000元(自2016年6月15日起支付至2017年6月15日),余款146000元在2017年6月30日之前付清,章奎星表示同意。因符小燕未按约定付款,经权利人章奎星申请,本院以(2016)琼0271执恢1778号案立案恢复执行,在该案的执行中,符小燕付款2万元,双方当事人对于余下的18万元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即由被执行人在2017年6月30日前一次性向申请执行人付清。因达成和解后,符小燕未按约定付款,2017年7月6日,权利人章奎星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组织调解,被执行人表示对于未付款项,保证在2017年12月31日向申请执行人付清,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被执行人提出的付款方案。
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达成了执行和解,本案符合终结执行的情形,依法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城民一初字第12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案终结执行后,如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重新申请立案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吴坤泰
审判员 沈相法
审判员 谢亚琼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占兴进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