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91执545-1号
申请执行人:武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住所地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绿岛大厦。
负责人:朱红芳,该支行行长。
被执行人:武汉美保尔森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中心区新都国际嘉园A座2单元8层4号。
法定代表人:官俊,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武汉新鹏莱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辛冲镇正街。
法定代表人:官志佑,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官志佑,男,1963年4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
被执行人:洪喜桂,女,1964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新洲区,申请执行人武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与被执行人武汉美保尔森商贸有限公司、武汉新鹏莱置业有限公司、官志佑、洪喜桂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鄂武经开民初字第0207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武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于2017年3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武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向本院提出将被执行人武汉新鹏莱置业有限公司提供的87套抵押房产进行评估拍卖以清偿债务的申请。抵押房产现已交由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统一评估拍卖中。鉴于本案上述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义务,本院于2017年3月17日将四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鄂武经开民初字第0207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武汉美保尔森商贸有限公司、武汉新鹏莱置业有限公司、官志佑、洪喜桂应当继续清偿债务,被执行人未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武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王锦中
人民陪审员 宋良伟
人民陪审员 鲁全早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曾 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