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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121执1187号

刘芳、徐祥根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23
公开日期
2018-08-02
所属地区
南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芳,徐祥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121执1187号

申请执行人:刘芳,女,1985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

被执行人:徐祥根,男,1952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高新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2016)赣0121民初100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10月20日向被执行人徐祥根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徐祥根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徐祥根银行存款20054.5元及利息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肖翠云

人民陪审员  许思阳

人民陪审员  黄 玥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黄 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