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屈原管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691民督133号
申请人:湖南正虹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屈原管理区营田镇。法定代表人夏壮华,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发明,该公司员工。
被
申请人:甘建龙,男,汉族,汨罗市人,住汨罗市,申请人湖南正虹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虹公司)与被申请人甘建龙申请支付令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7日立案后,于2017年9月28日制作(2017)湘0691民督133号支付令。2017年10月20日,申请人正虹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二条第(三)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本院(2017)湘0691民督133号支付令自行失效。
代理
审判员 周 亮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黄纤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