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02执2269号
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负责人程清洁,该行行长。
被执行人:严炼,男。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与严炼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新民初字第0237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严炼向申请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支付信用卡透支款本息9265.3元及逾期产生的利息。本院已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严炼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在本院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在银行的开户信息,发现其名下账户无存款;本院向西安市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登记情况,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信息;本院通过公安部车辆查询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车辆登记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车辆登记信息。上述执行情况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依法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7)陕0102执2269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康建平
审 判 员 田东升
代理
审判员 杨冰波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孙道柱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