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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2执133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刘付勇与被执行人杨建功、韩丽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府谷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23
公开日期
2018-07-14
所属地区
府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付勇,杨建功,韩丽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2执133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刘付勇,男,1961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府谷县府谷镇文体路23号。

被执行人:杨建功,男,1958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府谷县府谷镇天化路信用巷。

被执行人:韩丽丽,女,1960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被执行人杨建功之妻。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付勇与被执行人杨建功、韩丽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登记在被执行人杨建功名下位于府谷县府谷镇赵石尧村商品房南1-62房产一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登记在被执行人杨建功名下位于府谷县府谷镇赵石尧村商品房南1-62房产一套,查封期限为三年。在查封期间,被执行人及相关人员不得将被查封财产擅自变卖和抵偿债务,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抵押,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否则将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本次查封到期如需续行查封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重新提出书面申请。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张   培   华

审判员 郝鹏举

审判员霍武星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韩   继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