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211执630号
申请执行人: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住吉林市丰满区。
法定代表人:王君先,该法院院长。
被执行人:刘涛,男,1971年3月20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市船营区。申请执行人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与被执行人刘涛罚金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7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内容为被执行人刘涛上缴罚金10万元及违法所得135万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刘涛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限制高消费令、限期履行义务通知书。同时对被执行人刘涛名下财产进行查控,查封了被执行人刘涛名下的房产、车籍,但均轮候查封无法处理,被执行人刘涛无其他财产,申请执行人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暂未实现债权。被执行人刘涛因刑事案件已被羁押,已将被执行人刘涛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第108条第(2)项及《最高人民法院终结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2016)吉0211刑初158号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提出执行异议。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 昊
审 判 员 李玉民
代理
审判员 赵浚淇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三日代理
书记员 于 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