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381执恢189号申请执行人谭如秀,女,1938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湘乡市人。申请执行人文伟中,女,1968年7月6日出生,汉族,湘乡市人。申请执行人文湘中,女,1970年2月21日出生,汉族,湘乡市人。申请执行执行人文罗生,男,1975年7月9日出生,汉族,湘乡市人。被执行人彭祖辉,男,1939年4月15日出生,汉族,湘乡市人。被执行人谢金娥,女,1942年6月8日出生,汉族,湘乡市人。申请执行人谭如秀、文伟中、文湘中、文罗生与被执行人彭祖辉、谢金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恢复执行。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2012)湘法民一初字第1045号民事判决书确认,由被执行人彭祖辉、谢金娥共同偿还申请执行人谭如秀、文伟中、文湘中、文罗生借款19.1196万元。在执行过程中,已执行到位9400元后,未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2012湘法民一初字第1045号民事判决书所确认执行内容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罗 韧
审判员 胡湘平
审判员 曾 兴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陈 秧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