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26刑初968号自诉人:李冬梅,女,1969年4月2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所地河南省夏邑县。
被告人:张剑,男,1971年9月1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所地河南省夏邑县。自诉人李冬梅以被告人张剑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自诉人书面申请撤回自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在自诉案件审理期间,自诉人自愿申请撤回自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李冬梅撤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 徐静雷二O一七年十月二十三十日
书记员 刘 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