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修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123执453号
申请执行人:贵州良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小河区黔江路十里江南A2栋3单元17层3号。
法定代表人:揭洪章,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侯琼,贵州明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周锦诚,贵州明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贵阳碧海星空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修文县扎佐镇景阳园路6号。
法定代表人:苏松,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苏松,男,1980年08月21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修文县。
被执行人:赵佰海,男,1977年03月23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修文县。
被执行人:赵高林,男,1952年08月09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修文县。
被执行人:夏世萍,女,1954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修文县。
被执行人:张庆英,女,1956年11月01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修文县。
被执行人:庞杰,男,1979年12月08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小河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黔0123民初1062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受理贵州良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贵阳碧海星空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苏松、赵佰海、赵高林、夏世萍、张庆英、庞杰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贵州良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贵阳碧海星空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苏松、赵佰海、赵高林、夏世萍、张庆英、庞杰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贵州良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贵州良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7)黔0123执45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吴勇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陈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