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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972民初9302号之一

东莞市大岭山宝祥精密机械厂与台州市黄岩远图模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23
公开日期
2018-08-01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东莞市大岭山宝祥精密机械厂,台州市黄岩远图模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972民初9302号之一

原告:东莞市大岭山宝祥精密机械厂。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大岭山镇杨屋村杨锋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190077187892XH。投资人:黄宪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书洪,广东中建合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真真,广东中建合展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台州市黄岩远图模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黄岩西城街道岙岸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100369238514XC。

法定代表人:林士森。

原告东莞市大岭山宝祥精密机械厂与被告台州市黄岩远图模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8日立案后,定于2017年10月23日14时15分开庭。原告东莞市大岭山宝祥精密机械厂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东莞市大岭山宝祥精密机械厂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3705元,保全费2520元,由原告东莞市大岭山宝祥精密机械厂负担。

审判员  卢秀文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陈桂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