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323执882号
申请执行人:王敏侠。
被执行人:马灵侠。王敏侠与马灵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西峡县人民法院(2016)豫1323民初244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马灵仙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王敏侠于2017年07月0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马灵仙依法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马灵仙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王敏侠不能提供被执行人马灵仙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熟后再重新启动执行。如申请执行人王敏侠发现被执行人马灵仙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王敏侠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时效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西峡县人民法院(2016)豫1323民初2449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 雷执行员 袁 占 奎执行员 何 洪 豪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杨��幸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