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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藏0102执604号

达瓦多吉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23
公开日期
2018-07-17
所属地区
拉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达瓦多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藏0102执604号被执行人达瓦多吉,男,1983年2月6日出生,藏族,无业,现羁押于拉萨市看守所,身份证件号码×××。达瓦次仁责令退赔一案,执行依据(2017)藏0102刑初148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黄海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本院于2017年10月23日申请强制执行。在我院执行过程中,我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进行了调查,分别向银行系统送达了协助查询个人存款通知单,查明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法院执行的存款;向拉萨市车辆管理所调查被执行人车辆信息,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向拉萨市房产管理局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房产信息,查明被执行人在拉萨市无房产信息。经提审被执行人称其现在正在服刑,无能力偿还。本院余下标的仍未执行到位,因本案暂时无可供人民法院执行的财产线索,我院依法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到有财产线索时再恢复执行,并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次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藏0102刑初148号刑事判决书的执行。

二、本次执行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提供人民法院执行的财产线索,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并不受申请执行时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尼玛次仁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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