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06执6187号
申请执行人:陈汉林,男,1974年8月22日出生,汉族,户籍住址四川省攀枝花市。
被执行人:陈鹏滨,男,1991年2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住址福建省宁德市。申请执行人陈汉林与被告陈鹏滨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6)沪0106民初12052号民事判决书。因被执行人未按照法律规定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交通银行上海闸北支行XXXXXXXXXXXXXXXXXXX账号,冻结期限为2017年8月25日至2018年8月25日(如需续控,应提前一月向本院递交书名申请)。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银行帐户、证券、房产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仝其鸣
审判员 吴春艳
审判员 胡元伟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潘 瑾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