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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2627执619号

郑桂智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23
公开日期
2018-09-17
所属地区
天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郑桂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贵州省天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2627执619号被执行人郑桂智,男,1982年11月10日生,侗族,初中文化,农业户口,住天柱县,身份证号。被执行人郑桂智刑事罚金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30日作出的(2015)天刑初字第177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郑桂智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缴纳罚金1579元的义务。本院刑事审判庭于2017年6月15日移送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郑桂智无银行存款,无车辆和工商企业登记,无财产可供执行,暂不具备的执行的条件。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黔2627执619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如今后发现被执行人郑桂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具备执行条件时,可恢复执行。本裁定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石治桂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曾东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