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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02执5273号

叶杨等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23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叶杨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2执5273号申请执行人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住址地,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7号首层。被执行人叶杨,男,1975年8月14日,住址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申请执行人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申请执行叶杨信用卡纠纷一案,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京0102民初539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叶杨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通过司法专邮送达执行通知、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件,未回复。2、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及北京法院执行办案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叶杨名下的相关财产信息,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3、将被执行人叶杨纳入全国法院失信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4、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限制消费令,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5、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6、本案的执行标的为116492.83元,本次执行过程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的申请标的尚有116492.83元及相应利息未能执行。综上所述,本案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司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吴艳茹

审判员  吕 祥

审判员  李树勇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张 盈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