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扬州市宝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023民申16号再审
申请人(原审被告):雍茂海。
被
申请人(原审原告):宝应县金宝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兆森,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兆祥。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庄华。再审申请人雍茂海因与被申请人宝应县金宝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7)苏1023民初2865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雍茂海因与宝应县金宝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自行协商解决为由于2017年10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雍茂海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雍茂海撤回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祁梁
人民陪审员 刘杰
人民陪审员 朱莹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华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