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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51民初9884号

杨生芳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黄云超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23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杨生芳,黄云超,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陈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51民初9884号

原告:杨生芳,女,1957年11月18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燕萍。

被告:黄云超,男,1959年12月3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

负责人:毛寄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辛剑飞,上海市华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飞,男,1965年4月8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

原告杨生芳与被告黄云超、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陈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9日立案。原告杨生芳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表示需继续收集证据,故申请撤诉,并不再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杨生芳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李 林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施黎黎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