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51民初9884号
原告:杨生芳,女,1957年11月18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燕萍。
被告:黄云超,男,1959年12月3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
负责人:毛寄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辛剑飞,上海市华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飞,男,1965年4月8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
原告杨生芳与被告黄云超、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陈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9日立案。原告杨生芳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表示需继续收集证据,故申请撤诉,并不再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杨生芳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李 林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施黎黎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