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2执3534号申请执行人夏宏银,男,被执行人柯尚利,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夏宏银与柯尚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夏宏银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未央区人民法院(2017)陕0112民初5977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85.105万元。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柯尚利现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柯尚利录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并向社会公布,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依法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再次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石东彦代
审判员 王峥伟代
审判员 党白鹭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张小五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