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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722执2239号

2239石玉权与马绿虎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23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石玉权,马绿虎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722执2239号

申请执行人:石玉权,男,1971年2月13日生,汉族,农民,住东海县。

被执行人:马绿虎,男,1982年3月7日生,汉族,农民,住东海县。申请执行人石玉权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连东双民初第0066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5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石玉权与马绿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可供执行财产。经与申请执行人谈话,申请执行人同意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刘建中

审 判 员  刘 勇

代理

审判员  刘兆柱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宋其快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