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681民初4809号
原告:陈玉英,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世彬,东港市新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
负责人:郑影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涛,北京市中银(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国网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丹东供电公司。
负责人:于春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关悦,女。本院审理的原告陈玉英与被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国网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丹东供电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10月23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系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玉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自行承担。
审判员 辛延世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李 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