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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刑终357号

赵某交通肇事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2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所属地区
河南省商丘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交通肇事
当事人
赵某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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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刑终357号原公诉机关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赵某,男,1985年4月20日出生。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2月20日被商丘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7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葛雷,河南辰正律师事务所律师。梁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赵某犯交通肇事罪一案,梁园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8月28日作出(2017)豫1402刑初409号刑事判决。赵某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赵某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赵某自愿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赵某撤回上诉。梁园区人民法院(2017)豫1402刑初409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白军绪

审判员  张 杰

审判员  程 伟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曹 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