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朝阳市龙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1303执199号
申请执行人:张岩,男,1990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朝阳市龙城区。
委托代理人:史艳波,朝阳市龙城区。
被执行人:朝阳市龙城区华企工矿废渣再利用加工厂,住所地朝阳市龙城区。
负责人:张国华,厂长。申请执行人张岩与被执行人朝阳市龙城区华企工矿废渣再利用加工厂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2016)辽1303民初63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告朝阳市龙城区华企工矿废渣再利用加工厂欠原告张岩工资13,818元,于2016年8月31日前付清,案件受理费146元,减半收取73元,由被告负担。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的有关财产逐一进行查询,尚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经本院通知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证据及线索,鉴于本案执行程序已无法进行的实际情况,经申请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案件终结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相关财产线索经查证属实,可重新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辽1303执199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姜振瑞执行员 徐 升执行员 姜 恩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邓 旭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