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03执763号
申请执行人:吉林省中东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被执行人:王春波。
被执行人:吉林省锋霖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吉林省中东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王春波、被执行人吉林省锋霖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代偿款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吉0103民初172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王春波、被执行人吉林省锋霖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共同给付申请执行人吉林省中东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代偿款本金800,000.00元、利息43,771.18元、担保费32,000.00元、资金占用费434,928.00元、合计1,310,699.18元。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出二被执行人的下落,该案经司法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未果。2017年10月20日本院下发执行决定书,将二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吉0103民初172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任向新
审判员 苗 君
审判员 焦文勇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白清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