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202执304号
申请执行人:尹英。
被执行人:彭开铁。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怀鹤民二初字第1148号民事判决,执行尹英与彭开铁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该案申请的执行标的额为本金90万元及其利息。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财产,现被执行人暂无存款、车辆等财产可供法院执行。另,被执行人名下虽有房产(已依法予以了保全),但有均有高额的抵押,现处置价值不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即生效。
审判长 张 旭
审判员 马宏华
审判员 蒋从成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黄婕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