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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5民申193号

张丽与重庆时报社劳动争议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23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案由
劳动争议
当事人
张丽,重庆时报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5民申193号再审

申请人(一审原告):张丽,女,1964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

法定代理人:郑淑华,女,1939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系张丽之母。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隆智,重庆彰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一审被告):重庆时报社,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经开园金山大道66号,组织机构代码45038774-0。

法定代表人:柳祖源,总编辑。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德荣,男,1971年8月16日出生,汉族,系该单位工作人员。再审申请人张丽因与被申请人重庆时报社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2014)九法民初字第112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张丽申请再审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其和重庆时报社劳动关系的存续时间应从2005年2月起至2019年8月17日止,加班工资、未休假工资计算错误。重庆时报社提交意见称,张丽的再审申请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驳回张丽的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的再审申请应当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提出。本案中,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对张丽与重庆时报社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于2015年4月2日作出(2014)九法民初字第11277号民事判决。张丽不服该判决,上诉至本院。因张丽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于2015年8月31日作出(2015)渝五中法民终字第03545号民事裁定,裁定该案按撤回上诉处理,并于2015年10月9日向张丽进行了送达。张丽向本院提交的再审申请书上落款日期为2016年9月28日,其再审申请超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期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张丽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曹天明

审 判 员  张 越

代理

审判员  李春伟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余 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