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5民申193号再审
申请人(一审原告):张丽,女,1964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
法定代理人:郑淑华,女,1939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系张丽之母。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隆智,重庆彰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一审被告):重庆时报社,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经开园金山大道66号,组织机构代码45038774-0。
法定代表人:柳祖源,总编辑。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德荣,男,1971年8月16日出生,汉族,系该单位工作人员。再审申请人张丽因与被申请人重庆时报社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2014)九法民初字第112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张丽申请再审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其和重庆时报社劳动关系的存续时间应从2005年2月起至2019年8月17日止,加班工资、未休假工资计算错误。重庆时报社提交意见称,张丽的再审申请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驳回张丽的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的再审申请应当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提出。本案中,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对张丽与重庆时报社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于2015年4月2日作出(2014)九法民初字第11277号民事判决。张丽不服该判决,上诉至本院。因张丽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于2015年8月31日作出(2015)渝五中法民终字第03545号民事裁定,裁定该案按撤回上诉处理,并于2015年10月9日向张丽进行了送达。张丽向本院提交的再审申请书上落款日期为2016年9月28日,其再审申请超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期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张丽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曹天明
审 判 员 张 越
代理
审判员 李春伟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余 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