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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2802执1383号

张明陆、张鑫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利川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23
公开日期
2018-07-17
所属地区
利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明陆,张鑫,覃美岭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2802执1383号申请执行人张明陆,男,生于1961年8月19日,土家族,湖北省利川市人,住本市。被执行人张鑫,男,生于1974年7月18日,土家族,湖北省利川市人,住本市。被执行人覃美岭,女,生于1976年8月12日,土家族,湖北省利川市人,住本市。本院在执行张明陆与张鑫、覃美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发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人张明陆自愿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2017)鄂2802民初238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广郊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刘承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