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12执878号申请执行人黄崇炳。被执行人赵银源。申请执行人黄崇炳与被执行人赵银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川0603民初100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本金10万元及相应利息。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赵银源的财产状况进行了查询,查封了赵银源名下房产一套,经查该房存在抵押情况不宜处置,此外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有效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本次申请执行给付本金10万元及利息。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10万元及相应利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 兵
审判员 秦海伦
审判员 姚明亮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何章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