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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7民申168号

再审申请人景树全与被申请人义县煤矿劳动争议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23
公开日期
2018-07-14
所属地区
辽宁省锦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案由
劳动争议
当事人
景树全,义县煤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7民申168号再审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景树全,男,1956年9月22日出生,满族,无职业,住义县。

被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义县煤矿,住所地辽宁省义县。

法定代表人:刘玉满,该矿矿长。再审申请人景树全因与被申请人义县煤矿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7)辽07民终57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景树全申请再审称,请求:给予申请人办理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事实和理由:根据国务院《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国提行规定》原告确系义县煤矿全民计划内临时工,其工资在国家劳动工资计划指标内,常年性工作岗位上的工人,连续工作到煤矿1995年停产。1987年转为劳动合同制工人。证据(1)义县煤矿原矿长,原人秘股长出具转为劳动合同制工人的证明。(2)有本矿记载转劳动合同制工人的原始凭证:工资表。(3)有记载的张桂君由全民计划内临时工转劳动合同工人,并办理了职工退休的档案资料。上述主要证据就足以推翻原裁定。(4)原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原裁定根本未采信采纳原告所提供的证人、证言、煤矿记载实行劳动合同制相关信息资料的原始凭证:工资表。(5)国有企业是依据1986年国务院法规招用劳动合同制工人。义县煤矿是根据锦政规[1993]10号《锦州市城镇职工社会养老保险暂行规定》,给予职工办理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这是法律依据。但是义县政府却别出心裁想出新招:以政府协调方式给予煤矿劳动合同制工人办职工养老保险。但有先决条件:2008年北京开奥运会期间煤矿职工做到不去北京上访,承诺年底给予办理职工养老保险。可是奥运会开完了,县政府却反悔承诺,将答应办“职保”的申请书作废,重新另写申请办“自由人”保险(即城镇居民保险)申请书。原答应农转非户口费由原500元增1000元。县政府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出尔反尔,忽悠职工,欺诈职工。违反了国务院法规,违反《锦州市城镇职工社会养老保险暂行规定》两部法规之规定。义县煤矿有32名计划内临时工转为劳动合同制工人,是经锦州市劳动局审批,经义县劳动局办理城镇职工退休。未经义县政府协调就办理了职工退休享受国家职工养老保险待遇。由此看来义县政府所谓政府协调解决本案,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是蒙骗伎俩,无稽之谈。原裁定还存在问题:偏袒被告,偏听偏信被告一面之词,非法采信被告农民临时工伪证证明。导致本案审判不公,司法存在错误,有徇私舞弊(袒护被告)枉法裁判行为。被告伪造证据,应当追究法律责任。由上述事实,见证原裁定适用法律存在严重错误。要求解决本案诉求办理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必须执行国务院《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和《锦州市城镇职工社会养老保险暂行规定》两部法规。

本院经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人在再审申请中和本院的询问中,认可被申请人义县煤矿的企业性质系全民所有制企业,原审亦认定被申请人义县煤矿是国有企业是正确的,本院予以确认。关于再审申请人所提出的请求和理由,经查,被申请人义县煤矿系国有企业。被申请人在政府主导下进行的改制,并非企业的自主行为。再审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争议,系被申请人义县煤矿在改制过程中,双方发生的争议,原审以“此类争议,不属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为由,裁定驳回再审申请人的起诉并无不当。综上,再审申请人的再审请求和理由,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景树全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孙 涛

审 判 员  庄 晓

审 判 员  赵晓民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董佳什

书 记 员  陈 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