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702执946号
申请执行人:贾其润,男,汉族,生于1964年6月4日,住达州市达川区。
被执行人:雷洪术,男,汉族,生于1970年9月22日,住达州市达川区。
被执行人:刘德春,男,汉族,生于1976年6月4日,住达州市通川区。本院在执行贾其润申请执行雷洪术、刘德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7月28日公告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令、限制高消费令等相关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如下义务:偿还申请人借款本金15万元及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3300元,执行费2200元。本院通过查找,未查找到被执行人的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目前无法继续执行。本院已经将被执行人雷洪术、刘德春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征求申请人的意见,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执行程序。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高也巧
审判员 许宗贵
审判员 赵黎明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王 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