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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正执字第714-1号

王雪中与曹保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正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23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正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雪中,曹保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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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正执字第714-1号

申请执行人:王雪中,男,汉族,1982年12月5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

被执行人:曹保丽,男,1972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正阳县。本院在执行王雪中与曹保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正阳县人民法院(2014)正民初字第999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二��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长 王 祯

审判员 史学金

审判员 邹庆红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李晓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