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正执字第714-1号
申请执行人:王雪中,男,汉族,1982年12月5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
被执行人:曹保丽,男,1972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正阳县。本院在执行王雪中与曹保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正阳县人民法院(2014)正民初字第999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二��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长 王 祯
审判员 史学金
审判员 邹庆红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李晓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