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中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221执91号之三申请人缪宝明,男,1949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被执行人唐思锡,男,1959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中方县。被执行人周波,男,1972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中方县。被执行人蒲昀,男,1964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怀化市鹤城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缪宝明与被执行人唐思锡、周波、蒲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唐思锡、周波、蒲昀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廖景憧
审判员 毛政校
审判员 田 政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贺 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