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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02执3246号

利亚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等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23
公开日期
2018-07-18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利亚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华荟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02执3246号申请执行人利亚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颐和园北正红旗西街9号。法定代表人李军,董事长。被执行人北京华荟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京顺东街6号院20号楼401。法定代表人李娴,行政主管。申请执行人利亚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北京华荟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于2016年1月22日作出的(2015)西民(商)初字第1231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利亚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北京华荟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给付代偿款1506908元,并支付利息及违约金(自代偿款项代偿之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利息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违约金按每日千分之零点五计算)及迟延利息。被执行人依法应承担执行费17469.08元。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16年4月8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2、本院于2016年5月11日将被执行人北京华荟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3、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及北京法院执行办案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北京华荟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相关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无存款。4、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信息。5、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信息。6、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17年10月18日通过电话方式将被执行人北京华荟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本案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有权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程中涛

审判员  吕 祥

审判员  李树勇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薛娜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