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个旧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2501民初1581号
原告:陈勇,男,1974年2月10日,汉族,住个旧市。
被告:聂国军,男,1983年3月15日,汉族,住个旧市。
原告陈勇与被告聂国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0日立案,原告陈勇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陈勇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戴崇谦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李欣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