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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2501民初1581号

陈勇与聂国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个旧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23
公开日期
2018-07-17
所属地区
个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陈勇,聂国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云南省个旧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2501民初1581号

原告:陈勇,男,1974年2月10日,汉族,住个旧市。

被告:聂国军,男,1983年3月15日,汉族,住个旧市。

原告陈勇与被告聂国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0日立案,原告陈勇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陈勇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戴崇谦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李欣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