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104执2002号
申请执行人:张祥平,男,1954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巢湖市,
被执行人:杨山俊,男,1987年7月2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本院在执行张祥平与杨山俊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现杨山俊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张祥平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申请延期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升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唐睿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