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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3执4026号之一

杨海峰与陕西省军区军人服务社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23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杨海峰,陕西省军区军人服务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3执402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杨海峰,女,汉族,1973年10月13日出生。被执行人陕西省军区军人服务社。法定代表人佘永祖,系该服务社经理。申请执行人杨海峰与被执行人陕西省军区军人服务社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陕0113民初193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陕西省军区军人服务社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相关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杨海峰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9月18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陕0113民初1939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陕西省军区军人服务社自本院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相关法律义务,但其未履行。嗣后,本院通过查询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信息,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陕西省军区军人服务社在银行的存款15143.40元,其中本案案款15018.40元,本院交纳案件执行费125元。本院已将前述案款15018.40元退付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杨海峰对此予以确认。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陕0113民初193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杨 卫

代理

审判员 张 鹏

代理

审判员 董 超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郭宗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