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03财保218号
申请人:河北沧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运河支行,住所地沧州市华西小区1号楼。企业代码:911309006785383573。
法定代表人:张维维。
被
申请人:北京鑫汇鹏盛铝塑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县工业开发区恒通路1号院1号楼。企业代码:66754584-2.
法定代表人:蒲保岩。
被
申请人:北京金寓盛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县新南路92号7层701号。企业代码:66993174-7。
法定代表人:蒲保岩。
被
申请人:蒲保岩,男,1972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献县。
被
申请人:刘燕,女,1980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献县。
被
申请人:刘勇,男,1975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巫山县。申请人河北沧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运河支行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名下房产予以保全。河北沧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申请人提供独立担保函(20566014.03元)。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河北沧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运河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北京鑫汇鹏盛铝塑门窗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北京市密云县工业开发区恒通路1号土地二宗(证号(2011出)第00079号、第00078号)、1号院1号楼等5幢房产一处(证号031150)。查封期间,不得买卖、过户、转让、抵押等。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我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侯丽萍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张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