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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21财保29号之一

翟利敏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民权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23
公开日期
2018-07-18
所属地区
民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翟利敏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21财保29号之一解除保全

申请人:史高臣,男,1997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毛固堆乡史庄村委候堂村152号,身份证号码:41140319970518601X。

被

申请人:翟利敏,女,1966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民权县。被申请人翟利敏于2017年3月3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作出(2017)豫1421财保29号民事裁定,裁定查封解除保全申请人史高臣驾驶的豫N×××××号轻型厢式货车。2017年10月23日,解除保全申请人史高臣提供了同等价值的担保,要求解除对其驾驶的豫N×××××号轻型厢式货车的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申请人申请解除被申请人的财产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故应当解除对被申请人的财产保全措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史高臣驾驶的豫N×××××号轻型厢式货车的财产保全措施。

审判员  崔振江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孔奕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