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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7民申36号

凯泰阀门(集团)有限公司、汤德志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23
公开日期
2018-07-19
所属地区
安徽省铜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凯泰阀门(集团)有限公司,汤德志,江章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7民申36号再审

申请人(一审原告):凯泰阀门(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城市工业园丰翔路1675号,组织机构代码63123694-1。

法定代表人:杨银友,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曾益南,该公司办公室主任。

委托代理人:周毅,安徽宪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一审被告):汤德志,男,1971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本市铜官区,

被

申请人(一审被告):江章虎,男,1970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再审申请人凯泰阀门(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泰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汤德志、江章虎关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铜陵市铜官区法院(2017)皖0705民初12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凯泰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朱  小  文

审判员 陈  浩  林

审判员 钱  韦  玮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杜梅梅(代)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款: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零四条第款:人民法院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但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有本院院长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当事人的再审事由不成立,或者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超出法定再审事由范围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