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03执1133号申请执行人黄伟光,男,1972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李沧区。被执行人金佩芳,男,1954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市北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黄伟光与被执行人金佩芳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财产调查,暂未查到被执行人金佩芳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2016)鲁0203民初247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徐斌
审 判 员 荆雷
代理
审判员 马腾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冯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