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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03执1133号

黄伟光、金佩芳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23
公开日期
2018-07-17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黄伟光,金佩芳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03执1133号申请执行人黄伟光,男,1972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李沧区。被执行人金佩芳,男,1954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市北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黄伟光与被执行人金佩芳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财产调查,暂未查到被执行人金佩芳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2016)鲁0203民初247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徐斌

审 判 员  荆雷

代理

审判员  马腾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冯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