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2民初8960号原告乔家栋,男,1980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被告丁爱莲,女,1952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被告李云,男,1949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告商丘市恋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睢阳区西乔楼综合楼南数门面房16、17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03566463944B。法定代表人孙晓辉,职务总经理。
原告乔家栋与被告丁爱莲、李云、商丘市恋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9日立案。原告乔家栋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乔家栋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杨建辉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孟文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