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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602执1001号

铜仁市诚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姚元勤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2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所属地区
铜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铜仁市诚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姚元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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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602执1001号

申请执行人:铜仁市诚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阎世贵,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龙岗。

被执行人:姚元勤,男,1973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铜仁市碧江区锦江南路望江楼。本院在执行铜仁市诚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姚元勤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2017)黔0602民初671号民事判决书,明确由被执行人姚元勤履行支付申请人人民币546537元及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4633元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于2017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撤回��行申请,没有规避法律,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确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2017)黔0602执1001号案件的执行因撤销申请而终结执行后,当事人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裕文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杨 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