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黔0321行初282号原告遵义市山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峰房地产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衡阳路大坪福兴商住楼A栋2层1号。法定代表人蒋家希,系该公司董事长。被告遵义市国土资源局(以下简称遵义市国土局),住所地:遵义市汇川区广州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2030000950052X2。法定代表人杨永华,系该局局长。
原告山峰房地产公司诉被告遵义市国土局房屋登记行政批准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以被告的领导王达礼于2017年8月2日依据“汇川区政府的函办理”的《公文处理笺》批示违法为由,要求确认领导批示的行为违法,并撤销《公文处理笺》。原告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房屋登记办法》以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的规定,不动产登记需经买卖双方共同申请,作为开发商的原告并没有申请不动产登记。而汇川区政府和市政府违法强制经营楼盘的行为还没有得到法院的正确判决,被告不得对房屋办理产权登记。经审查查明,2017年7月18日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政府向被告下属的遵义市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发出“关于商请启动办理福兴商住楼盘房屋产权证的函”。遵义市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于2017年8月2日向被告请示“关于先行启动汇川区房开突出问题项目福兴商住楼住房部分产权登记”。被告局领导王达礼于2017年8月5日作出“请市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根据2017年7月10日市局工作组到汇川区调研座谈会议精神、市委会议精神。依据汇川区人民政府的函办理”的批示。原告通过贵州省国土资源电子政务平台贵州省国土资源厅公文处理笺栏内查阅到上述批示内容。原告认为福兴商住楼系自己所建,其未提出产权登记申请,被告的公文处理笺同意为福兴商住楼办理产权登记,其行为违法,并要求予以撤销。
本院认为,被告于2017年8月5日作出的公文处理笺是依据其对内部机构工作的管理关系作出的批示,尚处于争议房屋产权登记的程序阶段,对原告的权利义务并不产生终局性的影响。争议房屋产权是否能够进行登记,还需要根据《不动产暂行登记条例》的相关规定进行办理,故公文处理笺对原告的合法权益明显不产生实际影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八)行政行为对其合法权益明显不产生实际影响的……”以及第二款“人民法院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认为不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迳行裁定驳回起诉”之规定,本院经过询问当事人,认为本案不需要开庭,故迳行驳回其起诉。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遵义市山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退还原告遵义市山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马 琳
人民陪审员 杨先伦
人民陪审员 张家学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三日法官 助理 雷琴琴
书 记 员 何 頔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