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10执2088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里区。
法定代表人:刘亚军,总经理。被执行人哈尔滨金融学院,住所地哈尔滨香坊区。
法定代表人:赵福春,院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与被执行人哈尔滨金融学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我院于2017年10月12日扣划被执行人哈尔滨金融学院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356995.64元(其中包括工程款305841.06元、利息39497.58元、诉讼费6480元和执行费5177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2017)黑0110执208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 涛
审判员 谭 庆
审判员 李秋风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姜慧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