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381民督44号之一
申请人:湖南冷水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冷水江市广场西路7号。法定代表人李利民。委托代理人谢敢光,该公司资产管理部职员。
被
申请人:黄万清,男,1950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冷水江市集中居委会*组。本院受理申请人湖南冷水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支付令申请后,于2017年9月21日发出(2017)湘1381民督44号支付令,限令被申请人黄万清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被申请人李国平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对本案借款事实存疑,且该笔借款已过最长诉讼时效。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申请人提出的异议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本院(2017)湘1381民督44号支付令自行失效,申请人湖南冷水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如不同意提起诉讼的,应当自收到终结督促程序裁定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提出。如申请人湖南冷水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收到终结督促程序裁定之日起七日内未向本院表明不同意提起诉讼的,视为向本院起诉。本案受理费58元,由申请人湖南冷水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姜颖娴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刘桂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