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垣曲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827执263号申请执行人山西垣曲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垣曲县。
法定代表人:尉海刚,职务:董事长。被执行人史小芬,女,1957年9月6日生,汉族,农民,住山西省。被执行人周山,男,1965年7月7日生,汉族,农民,住山西省垣曲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西垣曲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史小芬、周山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询,被执行人没有财产可供执行,执行人员已穷尽法律措施,经告知申请执行人后,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并写出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山西省垣曲县人民法院做出的(2017)晋0827民初17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史小芬、周山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薛红岩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王 越 关注微信公众号“”